近期,吉安市陽明花園小區的一起公共租賃住房事件引起了社會關注。據網友陳先生反映,該小區71棟3單元301室的承租人李某蘭,在租住長達14年后,被發現名下已有房產卻未辦理退房手續,持續占用公共資源。
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并確認李某蘭確實在鄧家社區坪田新村擁有一套小產權房。根據相關規定,李某蘭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住條件,被要求退出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據陳先生描述,李某蘭在陽明花園小區租住期間,隱瞞了自己已購房的事實,長期占用公共租賃住房指標。根據相關文件,公租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然而,李某蘭卻未遵守這一規定。
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接到反映后,迅速展開了調查。經核實,李某蘭與其兒女于2010年10月共同申請并分配入住了陽明花園71棟3單元301室。而實際上,李某蘭是鄧家社區坪田新村3棟2單元601室的實際所有人。
根據《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已告知李某蘭,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逾期不辦理退房手續,將采取停水、停氣、法律訴訟等措施收回該公租房。
這一事件再次提醒了公眾,公共租賃住房是公共資源,需要合理使用并遵守相關規定。對于不符合租住條件卻占用公共資源的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