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借車給飲酒者的案件在吉林省遼源市東豐縣引起了關注。陳某與宋某相約聚餐飲酒,酒后宋某欲駕車回家,陳某雖未直接駕車,卻將車輛交由已飲酒的宋某駕駛,并坐在副駕駛位置。不幸的是,途中宋某撞損了一輛停在路邊的轎車。經鑒定,兩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超標,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
“我一直坐在副駕駛,沒碰方向盤,為什么我也有責任?”陳某不解。法院指出,陳某作為車主,明知宋某飲酒仍將車借出,并乘坐醉駕車輛,構成放任和幫助行為,因此也需擔責。
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兩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并與第三方車主達成諒解協議,故不涉及民事賠償。法官提醒,若未達成諒解,第三方車主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將依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劃分,通常情況下駕駛員責任更大。
東豐縣法院強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及共同飲酒者,若實施教唆、幫助、強制等行為,導致醉酒者駕車,即使未直接參與駕駛,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車主出借車輛前應仔細檢查借車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飲酒等,并確保車輛無缺陷,否則一旦發生事故,需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