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連續發出五份處罰決定,指出深圳市皓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創業板IPO進程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引發了市場廣泛關注。
據深交所披露,皓吉達在申請上市過程中,未準確且完整地披露其實際控制人黃國平與黃碧嬋曾為夫妻的關系,以及二人在報告期內離異的重要事實。同時,招股書中也遺漏了關于雙方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關鍵時間點等信息。這些信息的缺失嚴重影響了審核機構對該公司控制權穩定性的判斷。
皓吉達在報告期內還發生了重大股權轉讓情況,涉及控股股東小象投資的股權結構重大變化,但這一關鍵信息同樣未被如實披露。
深交所對此表示,股權結構的清晰和控制權的穩定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皓吉達及相關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對其進行了通報批評,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本次IPO項目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因未能充分履行核查職責,也被深交所給予書面警示。兩名負責該項目的保薦代表人更是被處以六個月內不得參與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
據了解,這并非中信證券今年首次受到監管機構的點名。此前,該機構已因在多個保薦項目中存在核查不充分等問題而多次受到自律監管措施。
同時,為皓吉達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也因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而受到書面警示,三名簽字律師同樣受到了紀律處分。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了市場各方,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以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