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慶
11月11日傍晚,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夜郎古酒業”)在其官方公眾號發出聲明,稱被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合稱“郎酒公司”)起訴,法院一審判令郎酒公司勝訴,并要求夜郎古酒業及相關公司賠付1.96億元。夜郎古酒業在聲明中表示,對判決結果深表震驚與遺憾,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夜郎古酒業聲明截圖
對于法院一審判決和夜郎古酒業的聲明,郎酒公司回應記者表示,雙方存在爭議,郎酒尊重法院裁決,與夜郎古酒業之間的溝通渠道暢通,對夜郎古酒業的聲明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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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字之爭:
法院一紙判決郎酒勝訴
令對方賠付近2億
一份針對“夜郎古酒業等因侵權被法院判令賠付郎酒公司1.96億元”的企業聲明,一夜之間,讓兩個都帶“郎”字的酒公司迅速進入公眾視野。
據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今年2月29日,原告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訴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瀘州老酒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3月21日至7月10日,法院曾多次組織雙方就行為保全進行聽證、召開庭前會議。7月16日,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原告當庭明確其懲罰性賠償訴請,被告要求新的舉證期,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并于8月2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從相關公眾主觀認定看,“夜郎”為固定詞匯,“夜郎古”并非固定詞匯或者漢語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強調年份特點的特殊消費屬性,“古”作為形容詞,從普通消費者的認知習慣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會形成新的漢字組合“古酒”,易被相關公眾認為是年份久遠的酒,加之相關公眾更熟悉“夜郎”,被訴“夜郎古酒”標識容易讓相關公眾識別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讀音發生明顯改變。
法院還認為,在含義上,“夜郎古”屬臆造詞匯,沒有特定含義,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義。“夜郎古酒”屬于四字詞語,“夜郎古”商標屬于三字詞語,兩個標識的外形也有明顯變化。因此被訴“夜郎古酒”標識改變了“夜郎古”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屬于對“夜郎古”注冊商標的使用。
一審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法院判決夜郎古酒業、夜郎古酒莊及相關關聯公司就商標侵權向郎酒公司一方賠償經濟損失1.96億元,并停止生產、宣傳、銷售侵犯與郎酒一方第230457號“郎”商標專用權的相關的“夜郎古酒·大金獎”“夜郎春秋”白酒。夜郎古酒業、夜郎古酒莊及關聯公司需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帶“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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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公司: 對方不斷惡意搶注、
不規范使用帶“郎”商標
記者注意到,本案中,雙方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方面,包括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是否存在商標侵權行為等。
據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郎酒公司給出四方面理由,指控夜郎古酒業及各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夜郎古酒業于1999年無正當理由變更企業名稱為“夜郎古”,自成立以來不斷惡意搶注、不規范使用帶“郎”商標,且大量生產、銷售單獨突出放大已被駁回注冊申請的商標標識,試圖搭原告便車;
2022年成立的夜郎古酒莊,除了使用“郎”字外,還使用了與原告“郎酒莊園”商標近似的“夜郎古酒莊”字號;
夜郎古酒莊繼續搶注帶“郎”商標,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
宣傳中故意實施混淆行為,誤導公眾,主觀惡意明顯。
同時,郎酒公司給出兩方面理由,指控夜郎古酒業及各公司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
夜郎古酒·大金獎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夜郎古酒”標識,和第230457號“郎”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侵害商標專用權;
“夜郎春秋”標識完整包含第230457號“郎”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侵害商標專用權。被告夜郎古酒業公司曾申請“夜郎春秋”商標,未獲準許,仍在白酒上繼續使用“夜郎春秋”,主觀惡意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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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古酒業:企業傳播“夜郎文化”
無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圖
而夜郎古酒業則在聲明中認為,本案是關于“夜郎古”與“郎”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爭議,依法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因此法院并無直接管轄權。
夜郎古酒業在聲明中表示,“夜郎古”源于貴州的夜郎文化,而“郎”酒則與郎酒公司位于瀘州市古藺縣“二郎鎮”有關。雙方品牌各自承載著不同的歷史和地理淵源,體現著不同的文化價值。雙方已共存20多年。
夜郎古酒業還在聲明中稱,“夜郎古”企業名稱、商標注冊歷程清晰,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其稱公司1999年注冊公司名稱,以發揚貴州古法醬香、傳播“夜郎文化”作為企業品牌戰略,沒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圖,此后注冊“夜郎古”商標完善布局,商標和字號具有“同一性”。
夜郎古酒業稱,對本案一審判決的認定難以認同,將提出上訴。其還表示,鑒于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公司“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效力,因此該一審判決不影響公司在酒類產品上繼續合法、規范使用“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