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在卓資縣法院重審開庭 受訪者提供
記者 林玨瑤
1995年6月6日傍晚,內蒙古四子王旗發生一起槍擊案。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強攜槍和朋友到當地水庫射擊打靶時,遇到駕駛摩托車的男子孟永清。因懷疑對方的摩托車為盜竊所得,邢志強上前攔截,孟永清逃離。在追逐的過程中,邢志強被孟永清持刀劃傷,孟永清則被邢志強攜帶的槍支擊中,兩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25年后,已升遷至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的邢志強在2020年被監委留置,這起舊案再被翻起。曾因該案被認定正當防衛的邢志強,面臨故意殺人的指控。2023年,烏蘭察布中院一審判決邢志強無期徒刑。邢志強上訴后,內蒙古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26日,該案在內蒙古自治區卓資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從該庭審旁聽人士處獲悉,在當天的庭審中,邢志強詳細回憶了案發過程,檢方進行了舉證。該案一名目擊者被允許作為證人作證,將于27日出庭。
公安局副局長舊案被翻出
“正當防衛”轉而被控故意殺人
該案在發回重審前,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中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邢志強槍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6月6日18時許,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柱、塔某花駕駛摩托車到當地東梁水庫射擊打靶期間,看到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某清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永清見狀欲逃離,掉轉車頭駕車逃離。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邢志強被孟永清用刀劃傷背部左上側,孟永清駕車離開。王某柱、塔某花攜帶槍支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王金柱駕駛摩托車載著其繼續追趕孟永清。二人行至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枳芨灘村時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駕駛摩托車沖向二人,王金柱駕駛摩托車躲開后繼續追趕。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內摔倒,棄車向東北方向逃跑。邢志強和王金柱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
前述一審判決載明,孟永清受傷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紅山子村一牲口圈內、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倉庫間小巷道內,并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親租車將孟永清送往武川縣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烏盟公安處鑒定,孟某清系槍彈傷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邢志強不服判決,隨后提起上訴。其在上訴理由中提及,作為警察,他執法遭到孟永清持刀暴力抗拒,亦被對方刺傷。在追趕過程中,他還遭孟永清駕駛摩托車反復沖撞,后來在躲避沖撞時無意識開槍擊中孟永清的右腰部。“(該)行為系履行警察職責時作出的正當防衛。孟永清自行用碎玻璃取彈頭,導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公安機關抓捕,未及時就醫,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請求依法認定邢志強構成正當防衛,改判其無罪。”
內蒙古高院在今年3月4日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案發當年曾被評定為“正當防衛”
案件重審關鍵證人被允許出庭作證
邢志強的親屬邢女士向記者出示一份四子王旗公安局在1995年出具的《關于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文件顯示,經過該公安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邢志強在該案中實施的全部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另據財新網報道,邢志強因此立功受獎,隨后轉入公安局刑警大隊工作,并獲得升遷,在2020年被監委留置時,他當時已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在隨后的調查中,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其他罪名,最終因這起20多年前的舊案被訴。
11月26日,該案在內蒙古自治區卓資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首日,公訴機關進行了舉證。
從此次庭審的旁聽人士處獲悉,邢志強在庭審上回憶,他在四子王旗任通訊員期間曾聽說過孟永清有多次盜竊前科,并在街上見過他。1995年6月6日,案發當天,他身著警服攜槍外出,看著孟永清騎著售價高昂的摩托車出現在荒郊野嶺,行蹤可疑。出于職業習慣,他伸手阻攔對方。雙方發生爭斗過程中,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無意識扣動了扳機,隨后他聽到槍響并感受到槍械震動。孟永清也隨之逃跑。
庭審上,對于邢志強及辯護人庭前提出該案案發現場證人王某柱出庭作證的申請,法庭予以許可。據該案一審判決書,王某柱和邢志強及另外一人在案發現場,并駕駛摩托載著邢志強追趕孟永清。另據澎湃新聞報道,此前的一審庭審中他未出庭作證。
邢志強及辯護人還申請,對包括邢志強案發時的小口徑槍支、孟永清穿的上衣和刺傷孟某強所用的匕首等物證進行DNA的鑒定。但因為物證均未找到,無法進行鑒定。
前述旁聽人士告訴記者,本次重審庭審預計持續三天,邢志強的辯護律師為他作無罪辯護,該案關鍵證人王某柱將在庭審第二天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