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手機架在收銀臺前,店里的顧客一覽無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侶兩人約會吃飯……11月25日,廣東深圳一家火鍋店正在網絡平臺直播。離機位較近的幾位顧客,各種微表情和動作都清晰展示在鏡頭里,顯然他們并未意識到自己正在“被直播”。在各商家直播間,類似情況還有很。不少消費者吃個飯、理個發、健個身,一不小心就成了直播間的“演員”,遭遇“鏡頭侵犯”人格權的情形。(工人日報)
各種鏡頭就在那里,一副“守株待兔”的架勢。消費者深惡痛絕的“被直播”,在很開播的商家們看來,也許不過是“入鏡”。所謂“入鏡”,在此類語境內,頗有闖入、誤入、“意外出鏡”的含義。是鏡頭錄攝了人,還是人闖進了鏡頭?事實上,針對“商家直播消費者”現象的討論,很時候都是圍繞這一追問展開的。盡管我們說,上述兩種說法很可能都是成立的。可是,直播的商家與“被直播”的消費者,兩者各自的權利邊界,其實是確定無疑的。
倘若將“被直播”現象簡化為一般性命題,那么其是非對錯與背后的法理邏輯,實則是清晰明確的。誠如此前各方所一再指出的,“在未征得被拍攝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直播、拍攝,涉嫌侵犯肖像權。若是泄露了消費者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行蹤信息等,還涉嫌侵犯了隱私權”……然而很顯然,這一顯而易見的、原則性的法律判斷,并不足以對現實場景產生足夠的影響力。時至今日,大量的餐廳、理發店、健身房等等,依舊在我行我素地直播著顧客。
商家直播顧客,很少有主動告知的,有不背人、光明正大地播,有隱藏式、偷偷摸摸地播。但無論哪一種情況,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商家默認自己可以直播,僅在相關顧客發現、交涉、抗議等“特殊情況”下,才認為“不可以播”。然而,倘若考慮到此類直播大概率會侵犯消費者肖像權的事實,合理狀態下,應該店家不直播是常態,“直播”是例外才是。要確立這一秩序,僅僅靠受害者零星的訴訟維權來倒逼,無疑是無能為力的。
法律對公民肖像權、隱私權的保護,在線下消費場景內,在“被直播”亂象頻發的當下,必須轉化為一系列具體規范才是。之于此,不妨參照一些其他領域的治理經驗:為推進“反食品浪費”,法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若是沒有執行,即可處以行政處罰。同樣的道理,落實對消費者肖像權的保護,或許同樣可以要求,商家直播時,必須按照特定的標識和方式,充分告知在場顧客。
肖像權不應該是一個抽象的、空懸的權利,而應該是場景化、具體化的,是要有相關行政規范、技術標準來承接落地、針對性保障的。逆轉“被直播”亂象,需要相關職能部門釋放出更強力的監管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