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據海峽都市報最新報道,2021年泉州南安梅山公公殺媳案案犯 戴某華被執行死刑。
2021年8月20日,泉州南安人侯某雯遇害,有重大嫌疑的侯某雯公公戴某華于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該案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 于2022年3月10日做出初審判決,判處戴某華死刑,戴某華不服提出上訴。
判決書庭審記錄顯示,2021年8月20日7時許, 戴某華因瑣事與兒媳被害人侯某雯發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鎮埔仔村宮邊31號家中的雜物間內, 用手臂扼住侯某雯脖子處,直至侯某雯倒地無法動彈。因擔心罪行敗露,戴某華于同日7時20分許,駕駛其車牌號為閩CLD076的解放牌面包車 將侯某雯載至南安市洪瀨鎮縱三線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場,往侯某雯身上潑汽油后進行焚燒,隨后又駕駛該面包車將侯某雯殘余尸骨載至南安市洪瀨鎮縱三線往本官巖寺方向一山溝進行拋尸。
期間,戴某華還藏匿侯某雯的電動車以及丟棄侯某雯的手機和自己的作案衣物,在兒子戴某河尋找被害人的時候進行誤導。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戴某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戴某華僅因瑣事糾紛,動輒行兇,在扼頸加害被害人后,因擔心罪行敗露,使用車輛裝運被害人至野外垃圾場,使用汽油潑灑焚燒被害人身體,又將焚燒后的殘余尸骨丟棄至山溝偏僻處,并有 丟棄藏匿罪證、誤導尋人等行為,企圖掩蓋罪行、逃避偵查,且 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其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