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居民石先生近日遇到了租房子的一件“麻煩事兒”。
石先生介紹,他此前與房東簽訂了租賃門面的合同,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期是三年,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但一直在使用房屋,也正常交納房租,并且約定房租每三年漲10%,但對違約責任沒有明確。
他租的房子出現三次漏水情況,前兩次和房東協商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第三次,裝修公司檢查是老房子失修導致漏水,且漏水造成了他的一些損失,因此不愿意再承擔維修費用。由于無法達成一致,房東提出要收回房屋,不再租給他。
進行法律咨詢時,他提出了三個問題:
一是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合同,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二是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三是房東突然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如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對于石先生的提問,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務的律師給出了分析和解決建議。
首先,就石先生反映的情況,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合同,租賃合同是有效的。當租賃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租客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律師同時提醒石先生,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可以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向房東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其次,對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承擔問題,需要根據漏水原因來判斷。根據石先生敘述,漏水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質量缺陷或老化導致,并不是承租人使用房屋不當導致,那么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同時提醒石先生,在房屋漏水事件發生后,需第一時間錄制視頻及找專業團隊鑒定,便于確定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最后,房東因雙方對房屋漏水維修費用無法達成一致要解除合同,建議詳細查看簽訂租賃合同中的條款,了解解除合同可以主張的權利。同時考慮到石先生與房東相處多年,租的門面裝修耗費巨大,且已經營多年,附近客源也固定了,建議石先生與房東協商,也可以找社區、司法所進行調解,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實在協商無果,石先生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住房租賃既是法律問題,也是經濟和社會問題。為避免房東和租戶產生糾紛,在簽訂租賃協議時雙方應當溝通協商,把內容訂立得更加細致來約束雙方。如明確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監督房屋使用情況的權利、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依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保持房屋適于使用、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違約驅趕承租人等義務。只有通過法律明確房屋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穩定租賃關系,才能從根本上建立一個健康可持續的住房租賃市場,滿足不同群體的住房需求,讓承租人住著舒心,出租人租著省心。
石先生法律咨詢后與房東進行了友好協商,目前仍在繼續履行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