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了針對香港與澳門金融機構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新規定通知。
該通知的背景源自去年10月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簽署的兩項協議,即《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這些協議對香港和澳門金融機構投資內地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的金融機構在入股內地保險公司時,將不再受“最近一年末總資產需達到二十億美元以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