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暫行辦法》明確了病殘津貼的月標準和支付期限,這將依據申領人員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因素確定,并且病殘津貼的月標準將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進行相應的同步調整。
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參保人員無需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其重新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則從恢復繳費的次月開始,停發病殘津貼。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病殘津貼的領取地需根據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為了確保制度的公正執行,《暫行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必須持有由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省級人社部門將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一旦發現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將從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對于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