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歲以上不能合租,六十歲以上不能獨立承租”。據媒體的調查,不少老年人在租房時正遭遇“年齡歧視”,一些租房中介公司對租客的年齡作出限制,不為60歲以上,甚至是40歲以上的租客提供拼租服務,也有中介公司表示65歲以上租客不得作為獨立承租人。
對于老年人的限制合租、限制獨立承租、限制老人同住,總結下來就一句話,租賃市場不歡迎老年人。所謂“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飯”的老話,還是目前的深度老年齡化社會起著作用。
房東擔心的是的“意外”和風險,而老年人遭遇的是歧視和針對。
比如,某市市民朱女士的家里要裝修,需要暫時租房給老人住,看上一間公寓房,但出租公寓房的中介公司卻說,所有公寓都不租給年紀大的租客。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東以租客同住人中有“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向租客交房的案件。高先生與房東簽了一份租房合同,但是在合同簽訂后的次日,房東得知入住人有一位的94歲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后,房東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沒有支持房東的訴請,法院認為,以租客為“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交房,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讓房東接納高齡老人入住,不僅僅是一個合同有效性的問題,其中涉及到復雜的權利-義務、風險-收入的平衡,在反對年齡歧視的同時,也要解決房東出租時的后顧之憂。
租賃房屋給老年人面臨的風險有不少,首要風險是老年人發生意外。如果老人在出租屋發生傷亡,又沒有子女來照顧、處理后事,收不回房租可能還是損失小的,萬一成了所謂“兇宅”則損失更大。這些都是房東、租賃公司在出租房屋時的真實顧慮。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確規定:老年人有參與社會發展的權利,禁止歧視老年人。但租房市場上的年齡限制違法嗎?房屋租賃屬于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是基于雙方自由意志產生的,租客可以選擇合適的房屋,而房東或者租賃平臺也有權選擇承租的對象,法律不能強迫必須租房給老年人,因而出現年齡限制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市場的問題自然主要還是依靠市場的力量來解決。隨著老齡化規模的擴大,未來租房市場的年齡結構也會隨之變化,針對老年人租房需求的服務自然也會增加,那么相應制度支撐要進一步完善,以合理化解租房風險。
首先,針對支付能力的問題,現有的法律制度當中有擔保制度,可以在租賃合同要求當中加入擔保人,一旦出現支付違約情況,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支付租金。而對于找不到擔保人的老年人,也可以借鑒日本特有的租賃擔保公司制度,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減少房東的后顧之憂。
其中,老人在出租內發生意外乃至傷亡,需要我們的司法判決堅決不“和稀泥”。否則,看似在一起司法判決當中照顧了所謂“弱勢群體”,實則是不合理地加重了房東的負擔,結果會導致租賃的大門對更多的老年人關閉。
我國已步入深度老齡化階段,未來老年人口規模還會繼續擴大。讓老年人有房可以租,讓房東不擔心出租給老年人是一件“麻煩事”,都是應該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