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畢業生在秋季招聘季初期便積極尋找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然而,令他們意想不到的是,原本看似穩妥的就業安排,卻遭遇了企業的“臨門一腳”毀約行為。(《經濟日報》10月15日報道)
對于畢業生而言,遭遇企業毀約不僅意味著失去一份工作,更可能使他們錯過秋季招聘的黃金時期。尤其是那些僅面向應屆畢業生的招聘崗位,一旦錯過,便可能再無機會以應屆生身份求職,因此毀約帶來的影響遠超過違約本身。
企業因缺乏對自身發展的規劃或對用人需求估計不足,容易導致超量招聘或“任性招聘”。而企業之所以敢于招聘后又毀約,主要原因是成本低。考慮到畢業生的實際支付能力,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通常不會超過5000元,企業毀約也大多按此標準支付。這使得一些企業在招聘和解約時變得較為任性。
然而,企業招聘大學生既是為了自身發展招攬人才,也是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雖然“毀約”可以解除企業的責任,但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任性毀約不僅會給畢業生帶來損失,還會對企業自身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長遠來看也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要解決企業任性毀約的問題,需要從賠償金入手。目前,我國勞動法并未對錄用通知的毀約行為規定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屆畢業生如遇此類糾紛,一般不適用于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雖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具體賠償金額并未明確。因此,有必要提升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三方協議視為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形成更明確和有力的約束。
同時,應屆畢業生在面對企業毀約等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時,也應勇于維權、積極維權。在求職過程中,他們應更加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以避免“踩雷”。
求職就業是高校畢業生步入社會的“第一課”。我們不應讓企業的“任性毀約”成為應屆畢業生的就業雷區。為了進一步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我們需要有效約束用人單位的“毀約權”,防范企業任性毀約,加強法律政策宣傳、用工行政指導和監督,幫助更多畢業生順利開啟人生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