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峰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王雪峰因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四十萬元。同時,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王雪峰在1999年至2022年間,利用其擔任多個職務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07萬余元。在2018年至2022年間,王雪峰還利用退休前擔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11萬余元。
法院認為,王雪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但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構成自首;同時,他還提供了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且其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因此依法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