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宋瀟
所謂“碰瓷”,即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11月14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審結一起主動碰瓷醉酒人員涉嫌敲詐勒索罪案件。
在這起案件中,兩名被告人李某、方某為圖財,共謀隨機選擇喝了酒的被害人作為目標。在多起案件中,兩人分工“協作”,由一人上前采取故意撞擊、辱罵的方式惹怒并引誘被害人動手毆打,另一人在旁拍攝視頻,后二人以報警或被司法機關處罰相要挾,向被害人索要錢財,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而支付錢款,所得錢款由二人瓜分。11月14日,記者對該“碰瓷”團伙的作案手法以及套路進行了一番調查。
“碰瓷”二人組在成都高新區某酒店門口實施“碰瓷”(法院供圖)
“碰瓷”二人組作案手法起底:
專門找“喝酒”的人下手 索要欠款上萬元
記者獲取到的一份材料顯示,李某和方某二人多次在成都市區內作案,具體的經過如下:
2023年8月31日1時許,二人在高新區交子大道某酒吧門口,由一人上前采取故意撞擊、辱罵的方式惹怒并引誘被害人動手毆打,另一人在旁拍攝視頻,后二人以報警或被司法機關處罰相要挾,向被害人索要錢財。他們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趙某、譚某索要錢款,趙某、譚某在被民警帶至派出所辦案區期間,成功向趙某、譚某的朋友張濤索要到錢款38000元。
2023年9月24日22時許,二人在武侯區桐梓林南路附近,采取同樣的方式向被害人唐某索要到錢款20000元。2023年10月26日1時許,二人在高新區科華南路339號明宇豪雅酒店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成功向被害人張某索要錢款1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方某還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2月4日,以上述同樣方式與肖某、李某等人發生糾紛,但未達成賠償合意,未取得錢款。
2023年12月7日,李某、方某到派出所反映稱在前期自行協商的糾紛中對方未按協商內容履約。后民警在查詢個人信息時發現二人有多次類似糾紛警情,并通過偵查發現二人涉嫌敲詐勒索,遂將二人傳喚至辦案區接受訊問。公安機關從李某處扣押了一部蘋果手機、一輛寶馬牌汽車及車鑰匙,從方某處扣押了一部蘋果手機。
2024年3月6日,李某、方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16000元;6月6日,李某、方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20000元。
法院判決:
二人犯敲詐勒索罪獲刑三年六個月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方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該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當,不區分主從。
經查,2023年8月1日,兩名被告人故意撞擊并辱罵趙某等人,惹怒趙某、譚某動手毆打,后在民警處理期間,以賠償為由向二人的朋友索要錢款的事實,有趙某、張濤的證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行政卷宗材料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未實施威脅行為,但在案證據顯示,李某、方某實際上是故意制造事故,使被害人陷于受到行政處罰的處境,制造心理壓力,迫使被害人的朋友代為墊付“賠償款”。二人經前期預謀,故意實施該“碰瓷”行為,真實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因此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該意見不予采納。
被害人趙某、譚某一方證實給對方3.8萬或4.8萬元,對方出具了諒解書和收條;李某稱對方給了3.8萬元并出具了諒解書;從石羊派出所調取的諒解書顯示,李某一方收取3.8萬元。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認定,趙某一方與李某關于收取金額的說法較為一致,且與諒解書這一客觀書證的內容相印證,因此認定李某、方某二人該筆敲詐勒索的金額為3.8萬元。
經查,李某、方某經商議后,專門在外隨機、故意引發糾紛以索取錢財,當日方某與唐某因撞擊發生爭吵,繼而引發對方動手,雖然方某和唐某關于撞擊過程的描述不一致,但方某二人將瑣事激化,引誘對方動手并拍攝視頻,報警后協商賠償的行為過程與其他多筆事實一致,反映出其主觀上系故意實施“碰瓷”行為以牟利,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
而關于敲詐勒索金額的認定部分,李某、方某通過“碰瓷”向趙某、譚某、唐某、張強等人索得錢款74000元,因犯罪行為所得的全部款項依法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的金額。李某、方某共謀實施犯罪,二人事先策劃、分工,事中相互配合,事后平分錢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積極作用,因此不區分主從。
根據被告人李某、方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方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方某分別向被害人趙某和譚某、唐某、張強退賠損失人民幣38000元、20000元、16000元;已退繳在案的36000元用于退賠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