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疑問:因為各種原因買的房子沒有去住,變成了空置房,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是不是就不用交物業費了呢?近日,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成功化解了矛盾,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在烏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在收房后長期未裝修、未入住的情況下,拖欠原告某物業公司物業費7000余元,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交,但李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遂將李某訴至烏市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繳物業費,并承擔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的違約金。
法官調解
案件在調解過程中,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法官積極與原、被告溝通,聽取雙方意見,一方面以多起類似案件為素材,向被告人李某詳細宣講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在物業公司已經按約提供物業服務的情況下,業主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物業管理費,未實際入住不能成為拒繳物業管理費的理由。另一方面積極與原告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努力尋找調解契機和突破口。最終在承辦法官的積極協調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物業公司考慮李某確實存在房屋空置未曾居住的情況,同意減免部分物業費用,被告人李某也消除了理解誤區,于調解當天將減免后剩余的物業費全部履行完畢,并承諾以后會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工作。至此,該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物業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而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權利系屬契約請求權,其依據是物業服務合同。因此,若物業服務企業已依照約定提供相應服務,其便已經盡到合同義務,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物業費。物業費的交納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問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方面內容,并非單個業主的絕對支配權。共用部分的管理與業主的正常居住生活、專有部分的保護與利用息息相關,管理事務之進行在很大程度上脫離了財產權人對共有財產進行支配以獲取其利益的管理特點。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企業為小區業主管理業主共有及專有部分的必要費用。支付物業費是業主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主要義務,系因其業主身份而須履行。且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由物業服務企業對包括空置房在內的小區房屋履行財產保護義務,故業主不得僅以房屋空置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