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布了一項重要倡議,旨在優化存款服務協議中的利率調整機制。這項名為《關于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自律倡議》的文件,要求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存款協議必須包含一項特殊條款,確保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何銀行存款掛牌利率或內部授權上限的調整,都能及時反映在實際存款業務中。
據業內人士透露,此舉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確保利率政策的順暢傳導,進而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的穩中有降。這一改革措施并非針對普通民眾,而是針對少數大型企業和機構,他們的存款服務協議往往包含更為復雜的利率條款。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這一倡議并不會影響他們的定期存款利率。根據倡議內容,已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無論期限是三年還是五年,都將按照存入時的利率執行至到期。新增存款則按照當時的利率執行,這一規定并非新設,而是對已有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執行。
對于大型企業和機構等對公客戶,情況則有所不同。這些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存款服務協議時,往往會約定一個長期的利率框架。在協議有效期內,他們可以隨時存入新資金,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利率執行。這種做法實際上鎖定了未來一定時間的利率,使得利率風險主要由銀行承擔。然而,這并不符合國際慣例,也阻礙了利率政策的靈活調整。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倡議要求銀行和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當銀行調整存款利率時,對公客戶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后的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這一條款的引入,使得合同雙方更加平等,也降低了銀行的利率風險。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企業和銀行在五年前簽訂了一份存款服務協議,約定五年內一年期利率都按1.75%執行,而現在一年期利率已經降到了1.1%,那么銀行就無法繼續執行該協議。如果要執行,就必須突破內部授權上限,通過額外補貼利息的方式,這顯然是違規的。而“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引入,則杜絕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業內人士還指出,“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引入,對銀行和客戶雙方都有積極意義。對銀行而言,這有助于管理自身利率風險,降低負債成本,穩定凈息差,保障持續穩健經營。對客戶而言,則能促使其將閑置資金投入生產經營,避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空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看,這一倡議也有助于疏通利率傳導的堵點,使市場化的利率更加靈活可調。這將有助于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的穩中有降,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