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的陳先生曾遭遇嚴重的心血管急癥——主動脈夾層,并于2022年11月接受了手術治療,康復后他想起自己曾購買過重大疾病保險,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兩個主要理由拒絕賠付:一是陳先生的疾病“主動脈夾層”并非合同中指定的“主動脈夾層動脈瘤”;二是他的手術方式并非合同約定的“開胸”或“開腹”手術。
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陳先生選擇將其訴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武昌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需支付陳先生保險金30萬元。保險公司對此判決不滿,遂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調解后,保險公司最終同意向陳先生支付30萬元保險金。
對于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武昌區法院水果湖法庭的法官劉一嫻給出了詳細的解釋。她指出,關于“主動脈夾層”與“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的爭議,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當合同條款存在歧義時,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陳先生已通過醫學典籍證明兩者實為同一疾病,因此法律應支持他的解釋。
劉一嫻還提到,保險合同中限定“開胸”或“開腹”手術方式為免責條款,但此條款并未以醒目方式標明。且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更先進、創傷更小的治療方式已逐漸取代傳統方式。保險公司限定治療方式既不符合醫學發展規律,也違背了合同目的。投保人購買重疾險的真實意圖是轉移因重大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治療方式為由免除賠付責任。
水果湖法庭庭長殷曉艷進一步指出,現實中一些保險公司常通過限縮解釋條款來拒賠,如限定治療方式、疾病必須伴有某些并發癥、疾病的程度和治療過程等。但這些限縮解釋需對投保人進行明確提示,并應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否則,即使合同中有這些條款,法院也不支持保險公司借此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