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開門殺”事故頻發,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不小的威脅。所謂“開門殺”,即車輛停穩后,駕乘人員未仔細觀察周圍情況便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與后方行人或車輛發生碰撞的事故。這類事故看似簡單,實則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在湖北襄陽的一起事故中,一輛輕型貨車在停車開車門時,未觀察路邊情況,將一輛行駛中的電動自行車撞倒,導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受傷。交警認定,貨車駕駛人因開車門妨礙電動自行車正常通行,承擔全部責任。
類似的事故也發生在福建泉州石獅市,一輛白色小車剛停靠在路邊車位,駕乘人員就突然打開車門,與后方一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電動車車主倒地受傷。交警表示,機動車在車道上臨時停車時,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此次事故中,小車開門的行為由駕駛人負全部責任。
不僅是在城市道路,“開門殺”事故在各類道路環境中均有可能發生。據統計,約92%的“開門殺”事故發生在城市道路,其中30%的事故發生在雙向兩車道的道路上。這些事故中,有96%的駕乘人員因忽略了開車門前的觀察且操作方法不當而導致事故發生。
在湖南株洲的一起事故中,一輛違停小車突然打開車門,將途經此處的電動車撞倒,所幸電動車速度不快,沒有造成更大的傷害。然而,“開門殺”引發的二次事故發生率較高,且后果往往嚴重。有數據顯示,超過30%的“開門殺”事故引發了二次事故,其中非機動車騎行人或摩托車騎行人遭到后方車輛碰撞和碾軋是主要形態。
在涉及網約車乘客的“開門殺”事故中,責任歸屬問題也備受關注。在上海的一起案例中,網約車乘客在征得司機同意后下車,不慎與后方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員和乘客都承擔了相應的事故責任,而網約車平臺因未盡到足夠的審核義務,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開門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擔責也是一個爭議點。在山東淄博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定保險公司需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江蘇南通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同樣認為,乘客經司機同意后開門發生事故,車輛仍在駕駛員控制之下,保險公司應向受害者賠償。
為了避免“開門殺”事故的發生,交警提醒駕乘人員,在開車門前應對周圍交通狀況進行充分觀察、確認安全。可以采用“荷氏開門”法或“兩段式開門”法來有效避免事故。這些簡單的動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開門殺”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