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文藝演出市場異常紅火,不少熱門演唱會更是一票難求。有些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視野被遮擋、存在盲區的奇葩門票,如“柱子票”“欄桿票”“臺階票”等。這類座位或被現場的舞臺、支柱等大型設備器械所遮擋,或因座位設計問題視野受限,觀眾在觀看演出時往往“只聞其聲、不見其人”,難免引發不滿。
演唱會門票購買途徑多樣,包括官方售票平臺、票務代理、實體售票點、社交媒體和電商平臺、拍賣網站等。一般來說,除了官方售票平臺外,票務代理平臺是觀眾購票的主要渠道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消費者在票務平臺購票時要仔細瀏覽購票頁面內容,如果主辦方明示了委托票務平臺進行售票,則票務平臺與消費者訂立的服務合同直接約束主辦方和消費者。如果未明示,則票務平臺與消費者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也就是說,在未明示委托關系的前提下,如票務平臺因主辦方的原因對消費者不履行義務,票務平臺應向消費者披露主辦方,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主辦方或者票務平臺主張權利,但是一經選定,不得再更改。
相比一些價格更親民的音樂節等活動,演唱會的高票價本應帶來更好的視聽體驗,以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但購買到奇葩票會導致消費者的現場體驗感直線下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票務平臺、主辦方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票務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除退還消費者購買門票的價款外,主辦方還需賠償消費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票務平臺、主辦方在未提前如實告知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票務平臺、主辦方“退一賠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依法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票務平臺、主辦方在宣傳中對座次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被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為虛假宣傳,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法官建議,假如消費者買到了奇葩門票,可以先嘗試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協商,看能否更換視野正常的座位。如協商未果,應保持良好心態,采用照相、錄像等方式固定好現場證據,還要保存好門票、付款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12315微信小程序等線上平臺或直接前往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如前述方法均未解決,可考慮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